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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立法强制签订集体合同
日期:2014-02-27 浏览
我市拟立法强制签订集体合同。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获悉,提交初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拟以特区立法形式,推动劳资双方建立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尽量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规定300人以上的单位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不得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
  300人以上单位须签集体合同
  “条例(草案)”对签订集体合同作出强制性规定,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应当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劳动者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劳动者人数在三百人以下,但二分之一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的基本情况;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劳动报酬标准调整机制;劳动时间、劳动保障和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基本规定;工作场所和生活区生活纪律基本规定;劳动者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和方法;发生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机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双方同意规定的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还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满一年,或者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年,未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性裁员可要求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近期召开的省委全会和市委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均可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延长集体合同期限以及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向对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均可以向对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一)用人单位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二)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事件;(三)拟对或者建议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四)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作为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时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立法起草部门认为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本依据和一个地区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供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并不是社会平均工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为了在全市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必要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从立法上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正常时间劳动报酬标准。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除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期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集体合同不得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